2024年12月31日,我区出台了《关于印发襄州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州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标准》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我区现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2017年4月1日由原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襄阳市襄州区城乡建设局、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襄州土资发〔2017〕13号),距今已超过7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行为,保障补偿标准的现势性,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2号)的要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襄州区实际对原《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哪些? 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标准》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主要为我区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定义、新旧标准衔接和实施日期、有效期、解释权等内容。附件明确了地上房屋(住宅)及附属物、树木花卉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四、《标准》的适用范围? 凡在襄州区范围内,进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 五、《标准》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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